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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978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AV0000000、AV0000000、AV0000000、AV0000000)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劉榮智,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命債權人提出得對債務人甲○○請求之依據及股權移轉契約書,以供本院審核,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補正狀中仍無以看出對債務人甲○○請求之依據。
又因債務人甲○○並非發票人,聲請人請求對其准就票款為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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