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原名:李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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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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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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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8年11月3日 │200,000元 │88年11月3日 │AL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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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9年7月15日 │85,000元 │89年7月15日 │AL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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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0年7月15日 │20,000元 │90年7月16日 │AL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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