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7562,200805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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