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019,2008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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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甲○○係住於台中市,為查明本院有無管轄權,經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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