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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023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及據以計算利息之金額係包含已計算之利息,請具狀釋明本件現金卡消費款本金金額為何?並提出利息得再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證明資料(如交易明細..),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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