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王阿香即永全商行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王阿春即永全商行、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阿春即永全商行、甲○○、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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