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161,2008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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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敘明起息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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