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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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