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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
債 權 人 戊○○○
上列債權人戊○○○因與債務人龍角銅器工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被繼承人吳家雄之繼承人丙○○、己○○、甲○○、丁○○、乙○○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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