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323,2008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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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劉三玉」?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具狀釋明本件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296,047元或為新臺幣304,692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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