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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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促字第8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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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迄 日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迄 日 │ 年 利 率 │
│ 號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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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年2月23日起至 │3.01% │97年3月24日起至 │依左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 │97年5月22日止 │ │97年6月23日止 │ │
│001 │1,550,000元 ├────────┼───┼─────────┼────────────┤
│ │ │97年5月23日起 │3.51% │97年6月24日起至 │依左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 │至清償日止 │ │97年9月23日止 │ │
│ │ │ │ ├─────────┼────────────┤
│ │ │ │ │97年9月24日起至 │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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