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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許美玉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具狀釋明違約金之計算,係自起算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抑或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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