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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對甲○○請求連帶清償本件債務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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