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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40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酉○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壬○○
債 務 人 丑○○
債 務 人 子○○
債 務 人 癸○○
債 務 人 申○○
號
債 務 人 辛○
樓之5
債 務 人 庚○○
號
債 務 人 寅○○○
債 務 人 巳○○
債 務 人 午○○
債 務 人 卯○○○
21號
債 務 人 辰○○
債 務 人 未○○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之3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己○○○○○○○○
一、債務人卓士凱、卓思儀應於繼承卓木祥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壬○○、丑○○、子○○、癸○○、申○○、辛○、庚○○、寅○○○、巳○○、午○○、卯○○○、辰○○、未○○、丁○○、丙○○、甲○○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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