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丙○○、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 二、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務人丙○○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丁○○、乙○
- (二)債務人丙○○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
-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 (五)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6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 (六)依約債務人丙○○、丁○○、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
- (七)依約債務人丙○○、丁○○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幣220,30
-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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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42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巷3弄
債 務 人 丁○○
巷3弄
債 務 人 乙○○
巷3弄
一、債務人丙○○、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序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叁佰元及如附表序號3、4、5、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 (如附表序號1、2),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102,10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丙○○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 (如附表序號3、4、5 、6),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220,3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6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8,97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六)依約債務人丙○○、丁○○、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幣98,670元整及附表序號1、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丙○○、丁○○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幣220,300元整及附表序號3、4、5、6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842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潘│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7,617│文心,潘榮│月1日起 │ │七 │
│ │元 │宗 │ │ │ │
├──┼───┼─────┼──────┼──────┼───────┤
│ 2 │新臺幣│乙○○,潘│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51,053│文心,潘榮│月1日起 │ │七 │
│ │元 │宗 │ │ │ │
├──┼───┼─────┼──────┼──────┼───────┤
│ 3 │新臺幣│丙○○,潘│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59,000│榮宗 │月1日起 │ │三七五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丙○○,潘│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9,000│榮宗 │月1日起 │ │六一 │
│ │元 │ │ │ │ │
├──┼───┼─────┼──────┼──────┼───────┤
│ 5 │新臺幣│丙○○,潘│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1,150│榮宗 │月1日起 │ │六一 │
│ │元 │ │ │ │ │
├──┼───┼─────┼──────┼──────┼───────┤
│ 6 │新臺幣│丙○○,潘│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1,150│榮宗 │月1日起 │ │六一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潘│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7,617│文心,潘榮│月2日起 │ │七,逾期在六個 │
│ │元 │宗 │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2 │新臺幣│乙○○,潘│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51,053│文心,潘榮│月2日起 │ │七,逾期在六個 │
│ │元 │宗 │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3 │新臺幣│丙○○,潘│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點3│
│ │59,000│榮宗 │月2日起 │ │75,逾期在六個 │
│ │元 │ │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4 │新臺幣│丙○○,潘│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9,000│榮宗 │月2日起 │ │六一,逾期在六 │
│ │元 │ │ │ │個月以內者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 │
├──┼───┼─────┼──────┼──────┼───────┤
│ 5 │新臺幣│丙○○,潘│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1,150│榮宗 │月2日起 │ │六一,逾期在六 │
│ │元 │ │ │ │個月以內者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 │
├──┼───┼─────┼──────┼──────┼───────┤
│ 6 │新臺幣│丙○○,潘│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1,150│榮宗 │月2日起 │ │六一,逾期在六 │
│ │元 │ │ │ │個月以內者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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