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443,2008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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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雅菁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本票所載,其被繼承人許汝欽為該本票之共同發票人,與聲請狀所陳述之許汝欽為蕭淑美之連帶保證人不符,請具狀釋明請求被繼承人許汝欽負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若被繼承人許汝欽為連帶保證人,依新通過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規定,其繼承人均為限定繼承保證債務,故依新法本例之許雅菁仍為限定繼承,故請更正債務人之稱謂及其聲請狀內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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