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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65號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庚○○原名:蕭淑
一、債務人許雅菁、許榮峯、許榮俽、許榮顯、許雅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汝欽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
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此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定有明文,故本件之債務人許雅菁應為許汝欽之限定繼承人,於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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