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452,2008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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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452號
債 權 人 天○○
債 權 人 亥○○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酉○○
債 權 人 申○○
債 權 人 戌○○
債 權 人 癸○
債 權 人 壬○○
債 權 人 午○○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寅○○○
債 權 人 辰○○
債 權 人 地○○
債 權 人 巳○○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未○○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卯○○
債 權 人 丑○○
債 權 人 子○○
債 權 人 己○○
上列債權人天○○等二十四人因與債務人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等二十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係24位債權人依其所屬不同債權分別向債務人棋發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故其裁判費總計為新臺幣24,000元,債權人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23,000元,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000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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