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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465號
債 權 人 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09之
上列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狀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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