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司促,8521,2008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 權 人 嘉晟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勝發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並未提出約定有清償期之釋明証據,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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