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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黃維銘即尚展機車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零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尚展機車行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以黃維銘、甲○○為連帶保證人分次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共計新台幣500,000元整,於領取放款時並訂立借據(帳號00-00000、00-00000)、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分別依契約內容約定及計收。
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應按月繳款,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依原契約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2月24日起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相關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甲○○,黃│97年3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85555 │維銘即尚展│起 │ │ │
│ │元 │機車行 │ │ │ │
├──┼───┼─────┼──────┼──────┼───────┤
│ 2 │新台幣│甲○○,黃│97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205385│維銘即尚展│起 │ │ │
│ │元 │機車行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甲○○,黃│97年4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5555 │維銘即尚展│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元 │機車行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違約金 │
├──┼───┼─────┼──────┼──────┼───────┤
│ 2 │新台幣│甲○○,黃│97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385│維銘即尚展│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元 │機車行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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