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家訴,30,2009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30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90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72,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482元,原告尚欠新台幣12,5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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