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消債更,26,2009031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 月26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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