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消債更,309,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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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3 月19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債務新台幣(下同)5,301,42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銀行存摺影本、人壽保險保單、聲請人配偶財產清單、購入股票清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函查聲請人之親屬財產查詢清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聲請人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聲請人股票投資交易明細及價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查聲請人存款餘額、透過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聲請人開戶情形、查聲請人在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透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查聲請人財產、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聲請人保險資料、向台北富邦等銀行查聲請人信用卡消費額度,有函查回覆資料及調閱資料在卷可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3月19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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