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消債更,88,2009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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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2 月
26日97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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