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聲,805,2009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兼法定代理 乙○○

兼法定代理 丁○○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丙○○」部分之記載,有記載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為「相對人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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