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訴,276,2013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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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賴劉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継東即賴繼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799元(第一審判決雖就社頭鄉保黎段22號、26號及社興段356號等三筆土地分割,然上訴人僅係保黎段22號土地之共有人,自只能就該筆土地上訴。
因此,其訴訟標的價額乃第一審原告賴継東即賴繼東就保黎段22號土地分割所受之利益,即2668.48×3,040×1125/60519=150,799),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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