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訴,387,2009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3號
被 告 甲○○
巷1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