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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2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720元,尚欠10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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