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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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