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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優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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