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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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