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訴,620,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