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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0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73,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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