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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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