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告 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丙○○
參 加 人 天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付之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