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訴,920,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告 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丙○○
參 加 人 天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付之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