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訴,924,200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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