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訴,984,2009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被 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彰化縣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
設彰化縣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彰化縣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彰化縣
訴訟代理人 朱坤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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