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消防局、彰化縣二水鄉公所間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947,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7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500元,尚欠新台幣26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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