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7,重訴,93,2009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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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482,6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6,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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