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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事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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