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己○○
丁○○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