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保險,1,200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己○○
丁○○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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