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23,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即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公司法第327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以公示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

二、大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公司登記資料影本。

三、前開公司98年3月10日股東臨時會之股東簽到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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