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061,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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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7號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當事人欄誤載劉宥麟為劉宥鱗,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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