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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陳建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6年11月13日起至103年11月13日止分14期(六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繳付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1,114,285元仍未依約攤還本息,幾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付息時,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二)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檢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乙份,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建弘 │自民國97年5 │至民國97年至│年息百分之1.5 │
│ │111428│ │月13日起 │11月13日止 │計算利息, 並 │
│ │5元 │ │ │ │自民國97年11月│
│ │ │ │ │ │14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逾期在六個│
│ │ │ │ │ │月以內者,按全│
│ │ │ │ │ │國農業金庫基準│
│ │ │ │ │ │利率(年息百分│
│ │ │ │ │ │之 3.823)加一│
│ │ │ │ │ │成計息;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按│
│ │ │ │ │ │全國農業金庫基│
│ │ │ │ │ │準利率(年息百│
│ │ │ │ │ │分之 3.823)加│
│ │ │ │ │ │二成計息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建弘 │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428│ │月14日起 │ │內者,按全國農│
│ │5元 │ │ │ │業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年息百分之3.│
│ │ │ │ │ │823)加一成;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全國農業│
│ │ │ │ │ │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年息百分之3.82│
│ │ │ │ │ │3)加二成計收 │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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