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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04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6年04月02日起至103 年04月02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 繳付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290,500元仍未依約攤還本息, 幾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付息時,即 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 ,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2)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檢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借據影本乙份,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 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8年0│年息百分之1.5 │
│ │295000│ │5月02日起 │6月02日止 │計算利息, 並 │
│ │元 │ │ │ │自民國98年07月│
│ │ │ │ │ │02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逾期在六個│
│ │ │ │ │ │月以內者,按全│
│ │ │ │ │ │國農業金庫基準│
│ │ │ │ │ │利率(年息百分│
│ │ │ │ │ │之 2.701)加一│
│ │ │ │ │ │成計息;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按│
│ │ │ │ │ │全國農業金庫基│
│ │ │ │ │ │準利率(年息百│
│ │ │ │ │ │分之 2.701)加│
│ │ │ │ │ │二成計息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5000│ │6月03日起 │ │內者,按全國農│
│ │元 │ │ │ │業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年息百分之2.│
│ │ │ │ │ │701)加一成;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全國農業│
│ │ │ │ │ │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年息百分之 2.7│
│ │ │ │ │ │01)加二成計收│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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