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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7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易弘投資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抑或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易弘投資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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