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5582,2009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郝珠萍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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