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5616,2009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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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16號
異 議 人 甲○○
巷80
巷80
異議人甲○○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狀未有異議人之簽名或蓋章,請到院或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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