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如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陳彩月、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依台端所提出聲請狀附表,僅見利息起算日並未記載違約金起算日,請具狀釋明,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