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5999,2009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威宬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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